一、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的法规,开展我区动物检疫和兽医管理工作。
二、通过有线电视,科技长廊,科技周活动,现场咨询等活动,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宪章,宣传动物检疫的科学知识。
三、依法制定我区动物检疫工作的计划和规定。负责运输检疫,检疫率达百分之百,不出现漏检,组织乡站开展产地检疫,要求屠宰检疫和规范养殖厂检疫率达百分百,散养动物的检疫率达百分之九十。
四、对我区动物饲养、屠宰加工、动物产品经营及兽药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15次,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重大案件报局领导审批。
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兽药和动物审疗许可证由局领导审批。
六、接待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和病害肉品的鉴别,并给出结果,做到件件接待,一般问题现场解决,需调查、请示或化验解决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七、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保质保量的完成兽药抽检和违禁药物抽查任务。
八、负责对全区检疫人员培训和考试,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九、对乡站检疫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重大问题报局领导审批。
十、做好各种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的领取、发放和管理,完成各种检疫、监督统计和报表工作,各种报表做到连续、及时。准确。
十一、服从局领导安排,完成各项指标。
十二、负责本部门综合治理,做好矛盾排查,杜绝重大火灾、盗窃、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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