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审核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对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派驻专职检疫人员负责宰前检疫,对合格的产出具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收集免疫标识等工作。
四、对出县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并负责开具有效的相关证明。
五、开展对生猪“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抽样、采样和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
六、开展对经营兽医药品的抽样,采样,化验工作。严重打击非法经营兽医药品,以及制假售假等活动。
七、开展对动物产品和不合格的病害肉品的检验鉴别和咨询服务,并做到无公害处理工作。
八、无公害产地认定和畜产品认证工作。
九、负责对动物诊疗医师和兽药经营医师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申报和验收工作。
十、发放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经营单位颁发诊疗许可证和兽医药品许可证。
十一、开展应用新技术,科普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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