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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通告

农业部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政务公开


农业部 公安部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作业的

通 告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海上及内陆水域大肆进行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活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渔业资源,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炸鱼、毒鱼、在内陆水域或在海上(含港口、岸边)炸鱼、毒鱼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分别按内陆水域处以3000元至5000元、海洋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品)及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没收渔具。有捕捞许可证的予以吊销、无证的依据《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没收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海上及内陆水域从事非法电捕作业。凡从事非法电捕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没收电捕工具(装备),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及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对非法制造、买卖电捕工具(装备)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协同有关部门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对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由有关部门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四、凡从事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活动的,心须于1996年9月30日前到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爆炸物、有毒物及电捕作业工具。逾期不登记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五、坚决取缔和解散“炸鱼协会”、“电捕协会”等非法组织。在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活动的,查获后从严处理。

   六、本通告所称的炸鱼、毒鱼、非法电捕作业,系指使用爆炸手段,有毒物和利用电能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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